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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发布时间:2015.06.30 新闻来源:华维软件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电 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我国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自主权过大,甚至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的情况。这相当于企业手里压了员工2个月的工资,一旦发生欠薪,会给劳动者造成较大的损失。明确规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然而,要让好的规定真正发挥效力,还需要更加细化的配套措施。比如说,既然讲明“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那违反此规定的企业受罚就是理所应当的。但企业违规行为很多时候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有些企业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能按时发薪,而有些企业则是有意拖延;有的企业一年12个月中只有一个月没按时发薪,有些企业迟发薪水是家常便饭……如何界定企业的违规行为程度和是否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还需要有更加详细的举措。另外,对于此类问题,有关部门一般都是先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再去进行调查。而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总是能忍即忍,百般退让。即便发生了工资迟发这样的“小事”,相信也很少有劳动者会去追究。因此,若要让这项规定真正“硬”起来,还需有关部门改变被动执法的局面,强化对企业的监督。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规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说明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正在不断提升;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若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应有功效,还需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加大执行力度上继续下功夫。
本文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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